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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得同事房产办贷款,擅自将房屋卖掉犯诈骗罪

陈G与被害人王某系多年同事,关系密切。陈G向王某谎称将王位于宝山区海江二村房屋临时转移登记至其名下一年,用于向银行抵押贷款,以支付其位于宝山区永乐路动迁房余款及装修费用。

在骗得王某信任后,陈G以不实际支付转让价款的房地产买卖方式,将海江二村房屋(经鉴定,价值460,000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并向银行抵押贷款20万元。

得款后,陈G将绝大部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等。陈G为偿还个人债务,擅自将海江二村房屋作抵押,先后向张乙等人借款,最终因无力偿还,于将海江二村房屋、永乐路房屋均转让给栾某,所得钱款亦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吃用开销。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亲笔情况说明,证人范甲、范乙、范丙、张甲、张乙、赵某、栾某的证言,宝山区房地产登记处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登记材料,证人杨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现金解款单,转账凭条及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宝山区房地产登记处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书及登记材料,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的前科材料及供述等证据,指控陈G构成诈骗罪。

陈G否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陈G的辩护人及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律师

证人张乙的证言证实,做过抵押借贷的业务,陈G称做生意投资以房屋作抵押向其借款10万元,陈将房产证和相关材料交给其后经公证在宝山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他项权利证》,后其将10万元交给陈,并约定两个月归还,但到期陈无法还钱,陈另找一个外地人,由该外地人还清其与陈的10万元欠款并注销《他项权利证》,后陈与该外地人又办理了抵押借款及《他项权利证》。其不清楚陈借款用途,也没有听陈说过要偿还银行贷款之类的话。

证人赵某的证言及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证实,办理期限为二个月的房屋抵押借款,后其和杨、刘至陈G位于永乐路的房屋,陈称可以在期限内还清贷款,否则可以委托其将两套房屋卖掉,并称海江二村的房屋因有租客,现无法带其去看。其与陈谈妥贷款需要支付每月百分之二的利息,到期还不出则将两套房屋卖掉抵债,在经陈同意后,至宝山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抵押贷款,并办理委托出售房屋的房屋出售公证书。

次日,刘将145万元左右的钱款转入陈的银行卡。到期,陈无力还款,要求其按照公证将房屋卖掉。将永乐路和海江二村两处房屋卖给了栾某,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刘的借款及利息、陈在银行的房屋贷款以及税费。

证人栾某的证言、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及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其通过赵某向陈G购买永乐路和海江二村房屋,陈带其看了永乐路房屋,并称海江二村房屋因有房客居住无法看。其和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赵持陈的委托材料完成交易,并将房款共计180余万元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给赵。上述房屋银行贷款已于结清,房屋已转让给栾某。

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海江二村房屋价值460,000元。

宝山区房地产登记处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书及登记材料证实,海江二村房屋产权人由王某变更为陈G;陈委托赵某办理出售上述房屋相关事宜,并经金山公证处公证;上述房屋的抵押被登记注销,权利人变更为栾某。

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登记材料、证人杨某的证言及现金解款单等证实,陈G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于当日支付部分差价以获得永乐路房屋次日,陈申请该房屋的产权登记。

陈G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关于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辩解,陈G与他人签订具有抵押、出售海江二村房屋委托权限的材料和房屋买卖合同,其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知该行为会导致房屋产权的变更,且其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故其辩解不予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G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4)宝刑初字第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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