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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能为他人办理去日本手续,骗取巨款逃逸犯诈骗罪

王Q虚构单位集资、给长辈买墓地、朋友交通肇事赔偿需要借款等事由,共计骗取被害人洪某900,000元。

王Q虚构能为他人办理去日本工作的事由骗得被害人武某、倪某夫妇25,500元,骗得被害人许某3,000元,骗得被害人朱某30,000元,骗得被害人傅某3,000元,骗得被害人于某3,000元后逃逸。

王Q向被害人武某、倪某夫妇虚构其父母被人逼债需要借款的事由,骗得武、倪二人将位于杨浦区开鲁六村的房屋抵押400,000元并假意承诺归还400,000元。其后,武某、倪某在支付给抵押权人80,000元利息后,将320,000元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交给王Q。王Q未归还欠款且逃逸。

王Q虚构单位集资、给长辈买墓地、朋友交通肇事要借钱等事由骗得被害人洪某共计900,000元后逃逸。

民警在石门二路X弄X号楼前将其抓获。王Q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Q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王Q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有诈骗罪无异议,供认虚构单位集资、给长辈买墓地、朋友交通肇事需要借款等事由骗取洪某900,000元,虚构父母被人逼债需要借款的事由,诱骗武某、倪某将房屋抵押400,000元,并得款320,000元;律师

但辩称,其分别收取武某及倪某25,500元、许某3,000元、朱某30,000元、傅某3,000元、于某3,000元,本意是为上述人办理去日本工作事宜,但最终没有办成,其未将没办成的情况告知上述人,同时,在控江路附近其名下没有房产,也没有向武某、倪某、洪某承诺以控江路房屋作为还款保证,其也没有逃逸。

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考虑王Q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

王Q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对王Q予以处罚。王Q虚构能为他人办理去日本工作的事由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得到多名被害人的陈述、王Q书写的收条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王Q提出收取手续费确为办理去日本工作事宜、只是未将没有办理成功的情况告知被害人,对该辩解王Q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

同时,王Q承诺以控江路房产作为还款保证的事实,得到被害人武某、倪某、洪某的陈述,王Q书写的承诺书以及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亦予以采信。

王Q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Q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表异议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Q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五万元。(2014)杨刑初字第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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