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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城隍庙化缘和尚诈骗多名善男信女钱财

2014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周某至崇明县横沙乡,虚构自己是城隍庙前来化缘的和尚等事实,以被害人家中有灾祸、帮忙做法消灾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6753元。具体分述如下:

2014年4月下旬某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至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村,骗取被害人徐某540元。

2014年4月下旬某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至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村,骗取被害人陆甲100元。

2014年5月18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至崇明县横沙乡丰乐路某服饰店,骗取被害人陈某420元。

2014年5月下旬某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至崇明县横沙乡兴隆村,骗取被害人仇某200元。

2014年5月下旬某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至崇明县横沙乡海鸿村,骗取被害人顾甲1010元。

2014年5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至崇明县横沙乡东浜村,骗取被害人沈甲500元。

2014年5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至崇明县横沙乡民永村,骗取被害人陆乙525元。

2014年5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至崇明县横沙乡民永村,骗取被害人郭某508元。

2014年5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至崇明县横沙乡民永村,骗取被害人朱某120元。

2014年6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至崇明县横沙乡民星村,骗取被害人沈乙330元。

2014年6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至崇明县横沙乡民星村,骗取被害人项某130元。

2014年6月3日中午,被告人周某至崇明县横沙乡永胜村,骗取被害人韩某450元。

2014年6月3日中午,被告人周某至崇明县横沙乡永胜村,骗取被害人施某820元。

2014年6月4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周某至崇明县横沙乡永胜村,骗取被害人龚某520元。律师

2014年6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至崇明县横沙乡永胜村,骗取被害人顾乙360元。

2014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周某至崇明县横沙乡兴隆村,骗取被害人杨某220元。

2014年6月5日,被告人周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警方从被告人周某处扣押8400元,其中6753元已发还各被害人,余款1647元随案移送。

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崇明县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崇明县公安局扣押清单、搜查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徐某、陆甲、陈某、仇某、顾甲、沈甲、陆乙、郭某、朱某、沈乙、项某、韩某、施某、龚某、顾乙、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的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多次诈骗老年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主动退赔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随案移送扣押款一千六百四十七元发还被告人周某;相关赃物予以没收。(2014)崇刑初字第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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