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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缇嘉销售谎称员工价代购骗取购物款犯诈骗罪

被告人方W在柏蒂·温妮达(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下称BV公司)担任店铺销售。向姜某等人谎称,作为BV公司员工可按零售价的3.5折购买BV公司商品,使姜某等人信以为真后,又以代购BV公司钱包、香水等为由,分别骗得姜某4,344元、刘闵馨4,344元、苏某27,130元、姚某24,600元、匡某13,984元、孙甲14,595元、孙乙31,559元、王某4,648元,共计125,204元。

被告人方W为应付前述人员催要BV公司商品,交付刘闵馨黑色长款女士钱夹1只、姚某莫卡辛女鞋1双、苏某麻花钥匙扣1只和20毫升香水2瓶。黑色长款女士钱夹的零售价为6,640元,莫卡辛女鞋的零售价为4,550元,麻花钥匙扣的零售价为1,470元,香水20毫升/瓶的价格为690元,余款111,164元被占为己有。被告人方W向BV公司辞职。

被告人方W在静安区安远路莫泰168旅馆5317房间被民警抓获,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律师

被告人方W及其指定辩护人蔡全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姜某、苏某、姚某、匡某、孙甲、孙乙、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姜某提供的支付宝页面截图,被害人苏某、王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匡某、孙乙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及微信聊天内容截图,刘闵馨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证人邵某、何某、杨某、冯某的证言,BV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辞职申请表”、“解除通知”,静安区陕西北路X号金鹰国际购物广场A6店铺出具的零售价格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钥桥支行出具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出具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公安局杨浦分局殷行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方W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方W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方W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对方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W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方W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W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

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W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方W退赔违法所得。(2014)杨刑初字第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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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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