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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帮人办理上海户口为由骗得15万犯诈骗罪

被告人俞乙在闵行区中谊路X号X楼B-5座通过谎称自己能帮被害人郝某的丈夫顾某办理上海户口、为顾某补办本科学位证书等取得被害人郝某信任,并以名额有限及已替被害人郝某的丈夫顾某垫付费用等为由向郝某骗取15万元。

被害人郝某于同年7月中旬先后通过银行卡转帐7.5万元至被告人俞乙账户,以及从顾某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川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转账7.5万元至被告人俞乙参与投资的国某公司账户等方式付给被告人俞乙15万元。

后被害人郝某发现被骗,向公安局杨浦分局报案,公安局杨浦分局于2014年3月4日决定立案。被告人俞乙在亲属帮助下归还被害人郝某1万元。

被告人俞乙在杨浦区开鲁路时光某网吧被公安局杨浦分局殷行派出所抓获。俞乙在家人的帮助下向被害人郝某退赔1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郝某的谅解。律师

被告人俞乙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郝某的陈述,证人朱甲、朱乙、葛某、俞某的证言,被告人俞乙与被害人郝某之间的短信联系截图,上海银行业务回单、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结婚证、房地产权证、上海川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及毕业证书复印件,协议及借条,收条、撤案谅解书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国某公司、川某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公安局杨浦分局殷行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俞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俞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且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五千元。(2014)杨刑初字第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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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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