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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上牌伪造牌照、行驶证等骗取上牌费保险费犯诈骗罪

2013年1月,被害人蒋某开办的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宇通牌客车。同年2月,被害人蒋某委托公司员工被告人金某办理该辆客车上牌、购买保险等相关事宜,并将现金27000元交付被告人金某,还与被告人金某约定,将其尚未上缴公司的营运款70000元,一并支付该辆客车的上牌、保险等费用。

2013年2月,被告人金某虚构已将上述钱款支付该辆客车上牌、保险等费用的事实,骗得被害人蒋某上述钱款。

被告人金某为隐瞒真相,委托陆某(已被判刑)伪造了该辆客车的牌照、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强制保险标志等,后陆某又转而委托许某(已被判刑)伪造上述证件。被告人金某取得上述伪造证件后该辆客车投入营运。

2013年4月,该辆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蒋某要求被告人金某将被执法部门暂扣的车辆行驶证取回,被告人金某为继续蒙骗被害人蒋某,再次委托陆某伪造该辆客车行驶证并交给被害人蒋某。

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金某在嘉定城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制造假证的涉案人员信息,后公安机关将其放行。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金某带领公安人员至沪南公路2638号浦东车辆管理所附近,经其指认公安机关将陆某抓获。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金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人陆某、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物证照片,上海沪公交通标志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机动车协查、比对工作联系单、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及被告人金某出具的收条,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金某有自首情节及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金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被害人提出对被告人金某酌情从重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普刑初字第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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