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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报答老乡收留之恩偷天鹅构成盗窃罪

小费来沪找工作,不过一时之间找工作并不顺利,他厚着脸皮居住在老乡租赁的房子呢,每天就是帮忙打扫卫生。有一天老乡和他提起附近的公园里饲养着一群天鹅,每天在湖面上游来游去,好不自在。而且这些天鹅是人工养殖的,看到人类走过路过并不害怕,有时候还会主动乞食。老乡说如果能够抓几只回来当下酒菜,尝尝味道,倒也是人生一大快事。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为了报答老乡的收留之恩,同时解解自己的馋瘾,小费找了一张网和一些捕猎用的袋子,到免费开放的公园内捕猎天鹅,果不其然,他活捉了两只白天鹅。晚上老乡高先生回家后看到天鹅惊讶不已,小费建议把天鹅杀了吃掉,但高先生有所疑惑,建议暂缓动手。次日正好高先生有空,急忙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

沈洁律师表示公园中养殖天鹅,本来是给公园中的游客观看,并不允许他人捕猎,也不允许有人将它们带回家中当下酒菜。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天鹅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保护范围。但根据市场价值估算,两只天鹅价值应当在两三千元,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不能因自己想尝尝天鹅的味道,而出手盗窃。律师

小费称那不过是公园养殖的两只鹅,估计也就一百多元。这是对天鹅价值的误估,幸好天鹅并非濒危野生动物,乘公园方尚为发现,沈律师建议赶紧将天鹅送回公园并予以释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幸亏天鹅濒危野生动物,而且目前也没有受到伤害,赶紧将天鹅释放,才不会让小费受到刑事处理,否则即便无法依据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量刑,也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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