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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扒窃犯盗窃罪,判多久

案例一:被告人隋某涉险犯盗窃罪,被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在上海书城门口,乘书城门口有魔术表演,伺机盗窃。他乘被害人孟某观看魔术表演不备之机,从被害人上衣口袋中盗窃了一部三星牌手机,在逃逸途中被抓获。

被告人对盗窃事实供认无异议,被盗手机经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三星手机价值718元。证人顾某、万某的提供了证言,上海某公安分局提供了发破案记录和抓获经过,盗窃犯罪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扒窃手机,价值较大,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应当处理刑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例二:被告人张某盗窃罪,被提起公诉。2013年3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南京东路某食品公司附近,趁被害人李某观看露天表演不备之际,从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窃得联想A移动电话一部,被执勤民警抓获。律师

被告人对盗窃事实供认无异议,被盗手机经过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进行价格鉴定,会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认为价值261元,公安机关提供了两名证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和抓捕经过。被告人张某有盗窃罪的前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本案件中张某盗窃的数额虽然比第一个案例小,但由于张某是累犯,处拘役三个月。

案例三: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其伙同唐某、李某、李某、夏某、张某(均已判刑)经预谋,在中华新路长途客运汽车临时上客点,乘他人上下车时不备,由同伙掩护接应,盗窃被害人裤袋内钱包一只,内有800元。事后被告人被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两名证人的证言,同案犯的供述,公安机关的发破案记录,证明徐某犯盗窃罪。

徐某到案后如实交待了全部的罪行,他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犯的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以上三个案例可见,盗窃金额不高的扒窃案件,到案后如实交待,均获得轻判,而最后一起案件由于是共同犯罪案件,事前互相预谋,情节较为恶劣,故而量刑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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