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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迪信通手机,获刑一年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甘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甘某至宝山区牡丹江路某号“迪信通手机连锁”店,利用随身携带的扳手撬锁,进入店内,窃得该店展台上步步高牌Y18L型手机一部(价值1,520元,以下币种均为)。同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甘某至宝山区共和新路某号“乐语通讯”店,拉下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窃得该店展台上三星牌NOTE3型手机四部、三星牌T320型平板电脑一台(共计价值15,780元)。律师

2014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甘某在宝山区菊泉街某弄某号某室被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件被告人甘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8,2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敖某、程某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照片、路面监控视频截图、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局宝山分局高境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甘某的前科资料、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已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刑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在案赃款八千二百三十元,依法发还各被害单位。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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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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