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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还多次火车站扒窃手机,判两年有期徒刑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2013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陶某在铁路上海站5号站台G7010次列车4号车厢内趁旅客侯某不备之机,窃得其左侧裙子口袋内的一部白色苹果Iphone4S手机(价值3,100元),得手后逃离至5号站台时被民警人赃俱获。上述赃物现已依法发还被害人。陶某到案后,因患有疾病等而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陶某又多次作案,具体分述如下:

2013年4月29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陶某在铁路上海站6号站台G7214次列车4号车厢内趁旅客张某不备之机,从其上衣左侧口袋内窃得一部黑色苹果Iphone4S手机(价值3,230元),得手后欲逃离现场时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上述赃物现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2013年8月24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陶某在铁路上海站8号站台G7072次列车6号车厢内趁旅客王某不备之机,从其双肩包内窃得一部白色苹果Iphone5手机(价值4,220元),得手后即被失主发现并当场将其扭获。上述赃物现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2013年9月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陶某在铁路上海站7号站台G7256次列车5号车厢内趁旅客宋某不备之机,从其拎包内窃得一部白色三星9300型手机(价值2,260元),得手后逃离至10号候车室时被民警人赃俱获。上述赃物现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2013年9月6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陶某在铁路上海站6号站台G7022次列车11号车厢内趁旅客汤某放行李不备之机,从其裤子左侧口袋内窃得一部白色苹果Iphone4S手机(价值1,910元),得手后逃离至车厢门口时被民警人赃俱获。上述赃物现已依法发还被害人。律师

2014年5月7日9时05分许,被告人陶某在铁路上海站9号站台G7044次列车2号车厢内趁旅客吴某不备之机,从其身背的单肩包内窃得一部黑色苹果Iphone4手机(价值550元),得手后放入自己上衣左侧口袋内并逃出车厢时被民警人赃俱获。上述赃物现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2012年1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陶某在铁路上海站6、7号站台G7050次列车进站闸机处趁旅客樊某不备之机,从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窃得一部白色苹果Iphone4S手机后逃离现场,赃物已被陶销售给他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侯某、张某、王某、宋某、汤某、樊某、吴某的陈述,公安人员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及“工作情况”、“情况说明”、赃物的刑事影印件、《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第一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闸北区中心医院放射诊断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确认。陶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查获的赃物分别发还被害人侯某、张某、王某、宋某、汤某、吴某;责令被告人陶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樊某的损失。(2014)沪铁刑初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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