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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学生宿舍多台笔记本电脑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自报李落后,男,1989年4月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处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08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0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江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李落后至车墩镇北松公路7201号上海源盛机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砸碎窗户进入办公室内,窃得笔记本电脑1台。

2012年10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李落后伙同他人至叶榭镇车亭公路1788弄立达学院学生宿舍,溜门进入实施盗窃,窃得7号楼7320室内被害人董某的笔记本电脑1台、被害人张某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3,087元);窃得9号楼9318室内被害人周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785元)、被害人叶某的海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827元)、被害人徐某的索尼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3,078元);窃得9号楼9323室内被害人李某的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789元),被害人余某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2,408元)、被害人蔡某的笔记本电脑1台。律师

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李落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落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张某、周某、叶某、徐某、李某、余某、蔡某的陈述,证人范某、邬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公安局松江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手印鉴定书,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对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等的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等证据予以。

,被告人李落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落后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落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落后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落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扣押在案的五千元发还相关被害人。被告人尚未退清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2013)松刑初字第2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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