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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熟人家中抢劫,写借条还能否构成犯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小方犯抢劫罪,被告人小方在保健品公司任职推销保健品期间与独居于闵行区的被害人俞老先生相识,后来关系处的不错,小方认俞老先生为“干爹”。被告人小方在离职后曾暂住俞老先生中,小方曾在俞老先生家中住过一个多月,俞老先生曾给过小方房门钥匙,后来因为俞老先生误以为小方偷了自己的电梯卡,小方就把钥匙还给了俞老先生并搬走。小方至俞老先生中准备借钱,他似乎欠了别人很多钱,当时俞老先生的态度比较冷淡并没有借钱给小方。

凌晨3时许,被告人小方携带口罩、手套、绳索、丝巾等来到门口,发现俞老先生家门没锁,推门进入被害人俞老先生中后躲在厨房,听到俞老先生在房间里睡觉打呼噜,就在客厅的沙发上坐了一会儿,至当日5时许被害人俞老先生起床进厨房准备做早饭,进入厨房后,小方面戴口罩从背后用手、丝巾勒住俞老先生脖子索要巨额钱款,俞老先生咬了这个手一口,这人就用手勒住俞老先生的脖子,俞老先生拼命挣扎,在认出对方是之前卖自己保健品的业务员后表示可以交出自己在理财公司的投资款,小方用丝巾勒住俞老先生的脖子,并向俞老先生要30万,不给就勒死俞老先生,叫俞老先生不要报警,不然等他出来后,还要来找俞老先生。

俞老先生用手握着丝巾保持呼吸,小方就用手捂住俞老先生的嘴,并把俞老先生拖进卧室,开始翻找俞老先生的银行卡,但卡内没钱。小方说要先弄死俞老先生,然后自己也死,俞老先生说“你把手松开,好好说”,小方向俞老先生借四万,俞老先生说家中没钱,有大约6万元在理财公司,要等理财公司开门后去拿。小方向俞老先生跪下并承认错误,请求原谅,说钱算是借的,会写下借条,俞老先生同意将理财公司的钱借给小方,小方就写了张空白借条,二人步行前往闵行区理财公司所在的力国大厦取款,律师因为是周末,理财公司没人未果,俞老先生对小方讲周一上班时再去取。

二人返回途中于吴中路、吴宝路路口分手后,小方又追上俞老先生并以撕毁上述空白借条为名要求共同返回俞老先生家。及至进入房间,小方在撕毁上述空白借条后,以无生活费需要借取现金为由再次向俞老先生讨要钱款,回到俞老先生家后小方向俞老先生借一千元,俞老先生交出500元,小方当场书写下“今由小方借俞老先生500元,与未借款项一并还清”的借条后离开,俞老先生遂报警。经鉴定,俞老先生双眼部挫伤,颈部软组织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小方辩称,在去理财公司取钱、返回途中俞老先生均有机会呼救而俞老先生并未呼救,向俞老先生借五百元的时候,自己并未使用暴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小方虽然准备了工具,但并没有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对其使用暴力,小方进入俞老先生家目的是为了借钱,已经出具了借条,即使认定为抢劫,也应属未遂。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获取的五百元系借款、构成抢劫未遂的辩解、辩护意见,虽然在出门取款及再次入户获取五百元的过程中被告人小方只是近身跟随,没有明显实施暴力的行为,但是根据双方情况的对比分析,被害人系八十余岁的老人,体弱多病、身单势孤,被告人却是身强力壮的年轻男子,无论是身体力量的对比,还是胆识、意志的比较,被害人居处于劣势。

在突遭扼颈险些窒息的剧烈冲击下,被害人的精神亦遭受重创,基于呼救、反抗会遭到现实侵害危险的考虑,被害人尽管身处户外也没有呼救、逃跑,而该客观表现也正说明了被告人小方先前暴力行为的威慑一直存在,足以压制被害人的意志自由,令之不敢反抗、也不敢呼救、逃跑,在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并丧失财产处分自由的的情况下被害人才被迫交出钱款。结合小方所出具的借条上关于“五百元及未借款项”的表述,可以确定小方的暴力行为在空间上延展、时间上延续,整体上行为的过程并无间断,在宏观上小方前期暴力压制及后期的近身跟随与获取五百元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此情况下小方尽管出据了借条,但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借款,因为那只是对其行为非法性的掩饰,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构成抢劫犯罪的认定。

小方通过上述手段行为实际获取五百元,符合抢劫犯罪以获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既遂标准。小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保障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小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赃款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小方的违法所得。(2018)沪0112刑初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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