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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装卖淫拉嫖,同伙抢劫对方犯抢劫罪

被告人Y经与U、I(均另案处理)事先商议,通过“钓鱼”的方式搞钱,由一名女子Y以卖淫为由勾引异性,其他人趁机偷嫖娼者衣服内的钱。在南门地区租借了房子用于作案,后其联系了妻子Y来崇明玩,过了几天,I的姘妇和Y讲了“钓鱼”这件事,并教Y怎么做。其和I要求Y外出选作案对象时要找穿着看上去有钱的人,并将对象带到出租屋,要求对象脱掉衣服,Y的衣服不需要脱。

由Y以卖淫为诱饵搭讪,有一名50岁左右的被害人P过来搭讪问是否能“敲背”,并将P带至西门村一幢二层楼边一间小平房出租屋,房内放了一张小床,床边挂了一块布帘子,进屋后该女子让P脱衣服,只脱了一件外套就去看房门是否锁住,P发现门一拉就开了,就坐回到床边准备穿衣服离开,该女子就坐到P身上,P将该女子推开后刚走到门口,外面就冲进来二个三十多岁的男子,那女子见二人进来就跑出去了。

此时等候在出租屋外的U、I即进屋恐吓、推搡P,Y乘机离开。二人中脸长的那个上来就把其摁在床上,另一个圆脸的上来就解其脖子上的项链,其当时就挣扎,二个人就用床边的帘子把其头罩住,并用拳头击打其头部,一会儿其脖子上的项链被扯了下来,后跑出了小屋借了他人手机报了警。其被抢的项链是足金佛珠链,重46.46克。经鉴定,该项链价值19,977.8元。

过了二个小时,U打其电话要求Y收拾东西,一会儿U、“东妹子”乘了面包车回来并带上其一起离开。车上,其听U、“东妹子”讲在出租屋抢了男子半条项链。那天U、“东妹子”进出租屋时并不是来偷钱了,当时他们一进屋就骂那男子并进行吓唬。律师

Y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Y在亲属的帮助下缴纳了退赔款19,977.8元。

Y亦供称,U让其只要将身上有项链或手表的男人带到出租屋内就行,其余不用其参与。从本案行为的分工及行为模式来看,Y等人在主观上均具有采用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概括性故意,只不过在故意内容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既可能是盗窃,也可能是抢劫等其他非法手段,非法获取财物的方法亦视作案现场的情势确定。

Y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中,涉案证人U证实预谋时虽口头让Y假借卖淫方式一起实施盗窃,但同时却要求Y不要脱衣服,案发当天其在听到争执声、被害人欲离开出租屋致被告人等盗窃不能的情况下,即冲进屋掩护Y先行离开现场,并恐吓、殴打被害人直至抢得财物即得手后才离开。

案发当天,P与Y发生争执后U等人冲进来,当着Y的面对被害人实施恐吓、推搡等暴力、胁迫行为。此时,U等人进出租屋已不可能再实施秘密窃取的行为,然非法获取财物的手段并未穷尽,Y明知U等人冲进出租屋后可能会实施抢劫或其他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且实施抢劫行为并未超出Y的犯罪故意范围。在本案犯罪过程中,Y将被害人骗到出租屋内后,由U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Y的行为是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辩护人提出Y具有坦白情节,能在亲属帮助下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社会危害性。Y虽未对被害人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但其与同案犯互相配合,积极寻找犯罪对象并由其将对象骗至作案地,Y在共同抢劫犯罪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地位与作用相当,故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但Y的犯罪情节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Y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Y退赔在案的19,977.8元,发还被害人P。(2018)沪0110刑初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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