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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路偷袭抢钱,致他人手臂骨折犯抢劫罪

被告人王Y、史Z经事先商量,以问路为由,尾随被害人周某至青浦区华新镇叙北路、嘉松中路路口南侧约50米处,由被告人王Y从背后将被害人周某扑倒在地,被告人史Z欲上前劫取被害人周某内有现金2,600元的布袋时,因被害人周某的反抗而未能得手。后二被告人在逃跑途中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因外伤致右胫骨上段骨折,构成轻伤。另查明,被告人王Y、史Z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Y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2,000元。

被告人王Y、史Z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周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沈某、王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公安局青浦分局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清点记录,收条,二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Y、史Z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Y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史Z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Y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辩解被害人的伤势不构成轻伤;被告人王Y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对被害人的伤势情况提出异议,认为不构成轻伤;被告人王Y在抢劫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被告人王Y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已代为赔偿2,000元,故建议法庭对其当事人从轻处罚。律师

被告人王Y、史Z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均应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Y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史Z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Y、史Z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王Y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伤势不构成轻伤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害人周某因外伤致右胫骨上段骨折、构成轻伤的事实,被告人王Y在收到鉴定意见后也明确表示无异议,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Y系抢劫中止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但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其家属已代为赔偿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不悖,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Y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史Z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青刑初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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