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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铌铁被门卫发现,收买不成殴打犯抢劫罪

被告人何L、陆Y进伙同陈J(另案处理)等6名同伙经预谋,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至宝山区长樱路宝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一炼钢料仓内盗窃铌铁。在窃得三袋铌铁后,其中三名同伙推行摩托车运赃走出内河码头门卫室附近时,保安李某、朱某、张某因发现三人形迹可疑,遂拦下检查,三人弃赃逃逸。

尔后,被告人何L、陆Y进伙同陈J等4名同伙持棍棒返回该门卫室,被告人何L驾驶摩托车在门外望风、接应,被告人陆Y进等5名同伙则进入门卫室对李某等人进行收买,遭门卫拒绝后,被告人陆Y进等人遂直接上前夺取铌铁。

遭门卫阻止后,使用棍棒殴打、砖块丢砸李某,致被害人李某受伤。 经检验,李某双下肢表皮擦伤,软组织挫伤。

被告人何L驾驶摩托车将抢来的两袋铌铁运至别处进行销赃。经查,上述作案人员丢弃在门卫室的摩托车内还留有一包铌铁重22公斤(价值4,400元)。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验伤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称重记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指控被告人何L、陆Y进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L系累犯,提请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律师

被告人何L和陆Y进均辩称其仅参与盗窃,未实施抢劫。被告人何L和陆Y进的辩护人均提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盗窃后的抢劫行为是其他人所为,两名被告人与其他人没有抢劫的共同故意。

三名保安的陈述及监控录像足以证实被告人何L、陆Y进等人为夺回被扣的车辆和赃物,一起返回门卫室,由被告人何L骑车等候在外,由被告人陆Y进等其余人员全部进入门卫室直接行抢,被告人何L在同伙抢得财物后接应同伙离开,并在同伙为抗拒抓捕持木棍、砖块打砸保安时,等候在旁,在击退保安后一同逃逸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何L、陆Y进均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L、陆Y进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何L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L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陆Y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宝刑初字第1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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