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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为名抢照相机,参与捆绑和预谋系主犯

陈M与刘某(已被判刑)等人经预谋后,由刘某至闵行区七宝镇青年路“七宝老街”正门牌坊附近,以拍照为由搭识被害人陈某,并将陈诱骗至青年路南侧横沥新村二楼一房间内,虚掩房门。

随后,陈M等人在伺机窃取被害人财物时,被当场发现,陈M等人遂闯入房间,采用殴打、捆绑等方法,当场劫得被害人现金1,000余元及计价值27,138元的“佳能”牌5DMARK2型数码相机l部、“诺基亚”牌N73型手机1部等物。

陈M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其后脱保。陈M再次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罪行。

案发后,赃物“佳能”牌数码相机l部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

陈M辩称,其主要实施了在外面望风及进入房间后帮助捆绑被害人的行为,并非主犯。辩护人认为,根据陈M的实施的具体行为,应当认定陈M为从犯。陈M的亲属代为退缴赃款2,400元。

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刘某以帮陈拍照为由将其诱骗至横沥新村二楼一房间内,陈发现有人欲窃取相机后,遭两名男子的殴打、捆绑,并被劫走“佳能”牌数码相机、“诺基亚”牌手机、现金等财物。

同案犯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刘与陈M等人经预谋后,由刘将陈某诱骗至出租房内,陈M、“陈某”在窃取被害人财物时被发现,陈某准备向外追赶,被陈M、“陈某”进门挡住,并当场劫走财物的事实。后陈某将照相机卖掉,刘分得4,400元。律师

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一男子至其处出售“佳能”牌5D数码相机1部,并留下联系电话。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曾二次驾车接送刘某等人至七宝地区。

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相机、手机的价值。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手印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特征,及在现场提取到陈M的指纹的情况。

陈M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8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陈M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M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M的亲属代为退缴赃款,对陈可酌情从轻处罚。

陈M及其辩护人关于陈M系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同案犯刘某的供述证实,刘与陈M等人经预谋后,由刘搭讪被害人并将之诱至作案地点,由陈M等人伺机行窃,因被陈某当场发现,陈M等人冲入房间,采用殴打、捆绑等方法,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陈M事前参与预谋,事中帮助捆绑被害人,并参与事后分赃,与同案犯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所起作用并非次要、辅助。

为保障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M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调取的数码相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已发还);退缴在案的二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2015)闵刑初字第1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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