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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不备勒脖抢劫金项链,被抓判刑两年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B犯抢劫罪,B至轨道交通六号线上南路站一号口通道平台处伺机抢劫他人财物。当日20时57分许,B趁出站经过此处的被害人V不备,上前使用右臂勒紧被害人脖子并用左手抢夺其佩戴的金项链。V奋力反抗致二人摔倒,同时项链被扯断掉落在地,B继续抢夺但始终未得手。路过此处的乘客将B制服,V报警后民警至现场将B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涉案项链为足金11.26克,价值3,153元,现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B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B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B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B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律师

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B归案情况说明》、《关于B抢劫案其他要说明的情况》、《录像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V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刑事摄影件,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B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B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害人V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B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酌情予以采纳。B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B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B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缴纳)。(2019)沪7101刑初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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