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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公司经营资料后又抢回来构成抢劫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K、Q犯抢劫罪,K、Q与W(已判决)、P、T、Y、U、I(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在宝山区顾北路伊诺咖啡207号包房以28万元的价格将一套公司经营资料卖予被害人E、R,当场收取28万元现金后离开,交易完成时由T、Y通过微信通知事先在伊诺咖啡门口等候的被告人K、Q及W、U、I、Z、C等人上楼持电击棍从被害人E处抢取公司经营资料后逃离。

被告人K至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Q在其住处被公安局嘉定分局民警抓获;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K、Q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E、R的陈述、证人P、W、I、U、T、Y的证言、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大坪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戬浜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K、Q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K、Q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K、Q系在他人纠集下以资料为目标实施了抢劫行为,未以伤害被害人人身为主要手段,且分赃较少,应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K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Q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K、Q均认罪认罚,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K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Q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K、Q继续退赔被害人E、R的经济损失。(2019)沪0113刑初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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