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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便利店持刀抢劫,并未获利犯抢劫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I犯抢劫罪,被告人I至松东路全家便利店内,持弹簧刀抢劫,造成被害人P后颈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P反抗后逃离现场并报警,I未劫取财物并逃逸。嗣后,I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I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P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监控截图及案发地点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陆某、姚某的证言及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I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I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辩护人所提I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的意见,不予采纳。I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I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I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9)沪0117刑初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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