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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高利贷债务拘禁并殴打是否构成抢劫罪

彭S、邱Z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彭S因被害人徐某无法偿还高利贷,遂伙同彭甲、彭乙(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将徐某挟持上车,并将介绍借款的被害人顾某一并带上车子。后彭S又纠集被告人邱Z等多人一同至外环线附近偏僻处,以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向顾某劫取8万元。

当日18时许,彭S得逞后将顾某予以释放。尔后,彭S等人又继续强行向徐某索要高利贷欠款,并于当年9月索得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彭S、邱Z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相威胁,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彭S、邱Z又结伙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亦构成非法拘禁罪,予以数罪并罚。彭S系主犯;被告人邱Z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彭S及其辩护人认为彭S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彭S向顾某索要钱款事出有因,且仅使用言语威胁、轻微暴力等手段,并未超出敲诈勒索罪的暴力程度范畴,彭S选择由顾某打电话向朋友借钱的取财方式有一定回旋余地,不符合抢劫罪取得财物的当场。

邱Z认为其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其辩护人提出邱Z系被纠集去讨要债务,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殴打、威胁被害人的行为,不应构成抢劫罪。律师

彭S的供述徐某经李某介绍,和顾某一同与彭S见面,向彭S借款5万元并写下一张8万元的欠条。徐某到期无力偿还。向徐某催讨欠款过程中得知,顾某隐瞒了徐某无偿还能力等情况,彭S遂让李某把顾某带至宝山区菊盛路186弄门口,顾某上车与徐某对峙,顾某矢口否认,彭S就恐吓顾某必须拿出8万元钱,不然“吃不了兜着走”。

顾某不肯拿钱出来,彭S就打电话给邱Z叫他过来撑场面,让彭乙开车把顾某带到一个很偏僻的地方。彭S让人把车里的“家伙”拿出来吓唬,几个人围着顾某,顾某害怕了就打电话联系人借钱,后钱款汇入了彭S的银行卡被释放。当晚,彭S、彭甲、彭乙等人又带着徐某在顾村公园地铁站附近等徐母亲,徐母亲答应帮徐还款并写了一张5万元欠条。彭S让彭甲去徐某家要钱。

邱Z的供述彭S打电话给邱Z说要问一个人收帐让他过去撑场面。彭S、邱Z、彭甲等人把“黄毛”(顾某)和客户(徐某)围住防止他们逃跑,当时听彭S说顾某和徐某合伙骗他借款,徐某到期还不出钱,彭S吓唬顾某必须拿出8万元钱出来,“不然就要你好看”,顾某吓得不行就一直打电话联系人借钱,彭S收到了8万元后把顾某放了。事后,彭S给了邱Z500元好处费。

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顾某不答应给钱,彭S等人就把徐某和顾某带到了一个偏僻的地方。后又来了约4个人,现场有约7个人,把徐某和顾某围在中间不让他们逃跑,其中一个男子二话不说就对徐某的腹部踢了几脚,彭S一直威胁顾某交出8万元钱,不然今天就别想走,不把钱交出来结果会很惨。之前殴打过徐某的那名男子还让人从车里把“家伙”拿出来,把铁管握在手里做出威吓的动作。律师

被害人顾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证实顾某被李某叫出去到了宝山区菊盛路上的一个小区门口,近十个男子站在那里,看上去凶神恶煞的,一名穿黑衣服的男子对顾某说:“刚才我们已经揍过那个客户徐某了,他什么都告诉我们了,他说是你教他来我们这里骗钱的”!顾某当即就否认了。彭S让顾某上车,因顾某拒绝上车,彭S用拳头打了顾脸部两拳,顾某只好上车。顾某在车上还是否认隐瞒徐某欠有外债的事情,又遭到了彭S的殴打,并威胁让顾交出8万元钱。彭S等人开车把顾某带到了一个很偏僻的地方,下车后把顾某围着,一名男子从车上拿了一根铁棍,黑衣男子威胁说:“你今天必须把8万元交出来,少一分都不行,不然今天不是弄死你就把你打残废”。顾某害怕了就打电话向张靓借款,彭S收到了8万元钱后把顾某放了。

证人彭乙、彭甲的证言,彭乙、彭S、彭甲等人至宝山区菊盛路186弄小区门口找徐某讨要债务,彭S听徐某说是顾某让徐隐瞒自己欠有外债的事情,就叫顾某出来和徐某对峙。李某和顾某一起过来的,顾某不愿意上车,就被彭甲用包连续打了头部,顾某只好上车。在车上,顾某矢口否认隐瞒徐某偿还能力的情况,被彭S用包打了一下头部。彭S把顾某、徐某带到了一个偏僻的地方,还叫邱Z和彭道平过来帮忙壮气势,彭道平一过来就朝徐某腹部位置狠狠踢了一脚。彭乙、彭S、彭甲、邱Z、邱其林、彭道平共6人围着顾某和徐某防止他们逃跑,并吓唬他们让顾某交出8万元钱,“不然不打死也打残”,彭甲让人到车上拿“家伙”,邱其林拿了一个银色扳手挥舞吓唬。顾某害怕了就打电话问他人借钱,直到把钱汇入彭S账户后被释放。彭乙、彭S、彭甲、邱其林4人带徐某到徐家继续问其家人要钱,当日,徐某母亲答应替徐还款并写下5万元欠条,过了一个多月,彭道平、邱其林从徐某母亲处要到了这5万元。

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顾某联系李某说徐某要借款5万元,李某通过夏军找到彭S借了5万元高利贷给徐某彭S打电话给李某让他带上顾某去宝山区菊盛路186弄小区门口。当时那里停了二辆车,彭S、彭甲、彭乙等四五个人都在,彭S一方态度很凶,把顾某带上一辆车,李某上了另一辆车,后中途把李某放了。

公安局《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顾某软组织损伤。

彭S、邱Z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彭S、邱Z结伙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亦构成非法拘禁,应依法予以处罚。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彭S、邱Z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同案犯证人证言、《验伤通知书》等证据印证,证实本案被害人在整个过程中受到了被告人持续、不间断的身体强制,并将被害人带至偏僻地带致使无法脱身,被威胁、殴打的状态一直延续至成功劫取钱款才被释放,符合抢劫罪中暴力实现的当场性;

抢劫罪只要求当场交付钱财,并不要求暴力行为针对的对象必须与实际交付钱财者同一,本案被害人委托第三方代为交付符合抢劫罪取得财物当场性的要求;事出是否有因亦非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本质区别;律师

被告人邱Z明知彭S等人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犯罪目的并参与其中,对同案犯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手段具有概括性故意,依法应当承担共同的罪责,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

彭S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邱Z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彭S、邱Z犯数罪,予以数罪并罚。律师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彭S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邱Z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宝刑初字第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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