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拖欠工资出售机器设备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黄某在四团镇平安谊盛路经营所谓上海新鑫宇服装厂(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期间,拖欠39名被害人工资共计447749元。在四团镇人民政府的协调下,黄某签订劳动报酬支付协议书,承诺支付全部工资。

黄某擅自将服装厂的39台机器设备转移并逃匿。四团镇人民政府张贴告示并发函送达《责令支付通知书》,黄某接到通知后至今仍未支付上述工人的工资。黄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甲、孟某、张某、文某、马某、曾某、朱某乙、周某、谢某甲、卢某、谢某乙、杨某的陈述,证人郭某、陈某、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查封决定书及查封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欠薪明细表、工资条及承诺书、劳动报酬支付协议书,四团镇人民政府责令支付通知书及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黄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三十九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447749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在量刑时综合考虑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等。

确保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黄某退赔三十九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四十四万七千七百四十九元。

(2014)奉刑初字第176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