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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罪

【案情】卡车司机黄某驾车在公路上,遇到车辆故障,黄某下车修理不料车辆因超载捆绑物突然断裂,车上转载有货物,周围村民看到后,几十人过来哄抢,黄某和押车员人两人人单势薄,眼睁睁看着十多万的货物被一抢而空,黄某想去阻止,被推搡在地。

聚众哄抢罪,是指聚集众人或者纠集多人(三人以上),公然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聚众多人,指三人以上。对于本罪而言,往往人数多达十几人、几十人、甚至于上百人,而一般的抢劫罪可以是一人实施,也可以是数人实施,但人数不太可能多达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所谓哄抢是指行为人当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的面,公开将财物抢走,公然哄抢是本罪的特征。不过本罪的哄抢不具有暴力的特征,即参加哄抢的行为人不以暴力、胁迫为手段而抢劫财物,完全采用暴力手段哄抢财物,构成抢劫罪。哄抢是一哄而上,让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不知所措,当然哄抢过程中可能存在这推搡、推拉、用力夺取等掺合暴力的手段,但这种暴力一方面是有限度,另外一方面暴力不是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手段,还是以人多势众一哄而上为主。所以卡车司机黄某遇到的是聚众哄抢的村民。聚众性、公然性、非暴力性这三个特征是本罪和其他侵犯财产类罪行的根别。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如果是哄抢某些特定物品的,不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例如枪支、弹药、档案等刑法已经规定了其他罪名的物品。对特定物品加以哄抢,应当根据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依照所构成的具体犯罪处罚。律师

客观方面表现为聚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有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以下情形:一是聚众哄抢国家抢险、救灾、防汛等特定重要物资的;二是聚众哄抢他人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恶劣或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等。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过并非每个参与哄抢的人都构成犯罪,构成本罪行为人不但是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且是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是在聚众哄抢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主要人员,积极参加者是指在哄抢中表现积极的人员,如抢得财物较多,带头哄抢的,起到骨干作用,想方设法消除哄抢障碍物的(如砸掉门锁、推倒大门)等。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犯本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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