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入室恐吓又用油漆涂写讨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欧某、陈某、徐X至浦东新区杨高南路5055弄44号1001室被害人陈申石家讨债,见陈家无人便强行将防盗门破坏,进入该室将电视机、柜子等推到在地,并将一只羊头扔在室内,后又在过道上用油漆喷写恐吓等语言。经物损鉴定,造成被害人陈申石长虹1080P型电视机及防盗门物损共计810元。

10月10日,被告人欧某、陈某再次到被害人陈申石家中讨债时被抓获。次日,被告人徐X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欧某、陈某、徐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申石的陈述,证人束金霞、林来坤、陆友才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产证复印件,现场勘验工作笔录及相关照片,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的物损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徐X的前科证明,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欧某、陈某、徐X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损毁、污损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欧某、陈某、徐X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X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三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住宅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欧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徐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浦刑初字第255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