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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被告人崔某,男;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3月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8月3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9月23日被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刘L,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被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8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崔某伙同被告人刘L携带手套、螺丝刀等工具,至某路某弄小区,翻墙进入某号X室被害人王某家的天井内,用螺丝刀撬开通往房间的门锁后入室,窃得价值566元的保险箱一只。随后,两名被告人撬开保险箱,窃取了保险箱内手机充值卡、金首饰、发票等物品。

嗣后,保险箱内价值100元的手机充值卡一张被充值至被告人刘L使用的手机内;保险箱内金手镯、金戒指、银元等物品由被告人刘L销赃他人,销赃款由两名被告人朋分花用;保险箱内集邮册、房产证、发票等物品被两名被告人丢弃。

9月22日,被告人崔某在某路某酒店1418号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27日,被告人刘L在某路73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律师

被告人崔某、刘L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吴W的证言,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现图、现场照片,上海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充值卡情况说明,被害人提供的手机充值卡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收据等,上海某局信息技术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

被告人崔某、刘L结伙采用破坏性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均应予处罚。

被告人崔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L曾犯盗窃罪被判刑,依法酌情从严处罚。

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根据两名被告人共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崔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L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普刑初字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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