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闯入他人家中索要欠款,喷射辣椒水判七个月

2014年1月21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高某、韩某、胡某等人以向潘某索要欠款为由,携带手枪式电击发器、“辣椒水”、电警棍等工具闯入位于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被害人顾某(潘某男友)家中。被告人高某使用上述工具与顾某发生扭打,被告人韩某、胡某从旁协助。

顾某挣脱后见被告人高某等人强行将潘某拖拽至屋外,便与顾某上前帮忙,被告人高某遂用“辣椒水”喷及顾某面部。后因有人报警,几人遂逃离现场。被告人韩某、胡某以讨债被打为由至公安机关,经审,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高某、韩某、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范某、顾某甲、高年年的证言,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清单及手枪式电击发器一支、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调取的借条、转账凭证、委托书、潘某提供的短信信息、银行客户凭证、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高某、胡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高某、韩某、胡某无视法律、法规,持械非法闯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然其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高某、韩某、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分别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高某系坦白、本次犯罪因索讨债务引起,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韩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胡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崇刑初字第182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