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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妻子亲戚拿走保险箱财物,踢门侵入住宅判拘役

2014年2月18日,徐X因怀疑丈夫吴W有婚外情,而与其兄、被害人徐X带领多人至吴W经营的某西餐厅讨要说法,引发双方冲突。后家庭矛盾逐渐升级且愈演愈烈,至同月21日,吴W发现其经营的上海某西点有限公司、上海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务室保险箱内财物不翼而飞,怀疑系保管保险箱钥匙的徐X之妻经J所为。

同月22日16时30分许,吴W在被告人邓D、沈S、秦Q、李L等人陪同下,至徐X位于的住处欲与徐X等人当面对质,后采用脚踹暴力破门方式非法入室,因徐X等人不在家遂自行离去。

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李L、邓D先后被抓获,邓D到案后协助民警抓获被告人秦Q、沈S。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相关案件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D、沈S、秦Q、李L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四名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邓D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沈S、秦Q,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D、沈S、秦Q、李L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四名被告人均判处拘役的刑事处罚。律师

被告人邓D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邓D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有立功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徐X的陈述笔录、证人杨某、韩某、倪某、蔡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光盘、工作情况及被告人邓D、沈S、秦Q、李L的供述等。

被告人邓D、沈S、秦Q、李L等人结伙,使用暴力破门方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查被告人秦Q、李L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邓D、沈S、秦Q、李L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D另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邓D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沈S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秦Q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李L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徐刑初字第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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