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未经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缓刑

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沈某,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起,被告人陈某与曹甲(已死亡)见中山西路某室暂时无人居住,经共谋,由曹甲踢开201室房门、更换门锁、私接水电,由陈某安排女儿曹乙住于201室内,非法占用该房房主被害人朱某的住宅直至2013年3月。

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曹甲、曹乙的证言,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陈某系自首,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