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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场骰子作假为由绑架,勒索巨款判十四年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T、魏W同犯绑架罪,被告人陈T、魏W同与陈乙、窦某(均已判刑)等人至新桥镇新桥村庄浜一地下赌场处,以赌场骰子做假需要退赔、补偿为由,强行将被害人陈甲挟持上己方车辆,并带至浦东新区某农宅,陈T电话联系并告知叶某(已判刑)上述情况后,叶某亦至该处农宅与被告人陈T、魏W同等人会合。后上述人员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陈甲勒索财物,并要求其电话联系亲友筹集钱款。

此后,被告人陈T、魏W同等人又将被害人陈甲带至闵行区东鸥大酒店客房等处,继续向其及亲友勒索财物,并将被害人陈甲随身携带的11,000元和日币44万元(折合2.9万余元)劫取。

次日5时许,被害人陈甲亲友筹集到6万元和日币33万元(折合2万余元)后将被害人陈甲接回。后被告人陈T、魏W同等人将上述钱款予以分赃。

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陈T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26日,被告人魏W同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陈T、魏W同等人以“骰子有问题”为由强行将被害人陈甲先后带至浦东、闵行等地向其勒索巨额钱款,并与被害人朋某陈丙等人联系索要钱款,直至陈丙前来交付赎金,且被害人将随身携带的钱款交付后才将被害人释放,其行为具备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勒索的是巨额钱款,不属于情节较轻。律师

故对被告人陈T辩护人所提情节较轻以及被告人魏W同的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定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魏W同提出只是为了索回赌债、主观上不清楚他们是绑架的辩解,与同案犯供述不相符,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陈T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魏W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陈T到案后虽对罪名有所辩解,但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认定为坦白,且其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T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魏W同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2014)松刑初字第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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