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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三人索要20万,并且灌被害人毒品判八年

被告人赵某得知陈某在闸北区保德路某号依霞足浴部内与被害人陈甲发生口角,进而互殴并被对方打伤右眼部(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后,陈某纠集杨Y、张ZZ、孙某、吴W某等人,将被害人陈甲及其友万某、林某强行带上一金杯面包车。

途中,陈某与被告人赵某联系,赵某授意陈某将三被害人带至宝山区某民居内予以拘禁,并向被害人家属索要20万元。继而,赵某要求陈某等人看管被害人陈甲等三人,并以陈某被打伤为由向被害人家属索要20万元。

之后,陈某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拍摄照片,并以不给付钱款即挑断陈甲手筋脚筋等相威胁,向被害人家属索要钱款。索要钱款未果后,陈某等人又逼迫陈甲出具20万元的借条,万某、林某分别出具5万元的借条。

次日凌晨,赵某又指使夏某、徐某(均已判刑)前往帮助陈某等人看押、殴打被害人,并逼迫被害人喝下含有毒品的饮料。当日上午,得知被害人家属报警后,赵某又授意陈某带三名被害人前往公安机关销案。

被告人赵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年8月12日,在新收犯监狱服刑的赵某,如实向监狱民警供述了其绑架罪行。律师

被害人陈甲、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万某的陈述分别证实,夏某、吴W某和徐某来到房内让陈甲等三人喝打开过的饮料,陈甲一喝感到很苦,就没再喝,林、万喝了不少。三人平时都不吸毒。

陈某要求陈甲等三人先去派出所销案,然后再拿出20万元私了。随后,陈某带陈甲等三人至三泉路派出所销案。还有一个叫“舍利”的男子没有出现过,但陈某称呼其为大哥,在这次事件中该男子用电话指挥其他人行动。

吴W某、夏某、徐某在赵某的指使下来到拘禁地,并让三被害人喝饮料,林某和万某喝光了一瓶,陈甲喝了一口就不喝了,夏某等人硬逼他喝也未得逞。饮料是夏某带来的,夏说离开宾馆时,赵某拿出一点冰毒叫夏带到拘禁地让大家逼三被害人喝溶有冰毒的饮料。当时陈某等人是打算带三被害人到派出所把案子销掉,然后再私下了结陈某被打的事。三被害人喝下毒品,到派出所后就不敢指控陈某等人了。陈某带三被害人离开拘禁地去了三泉路派出所。赵某是大哥,大家都在赵某手下混过。

闸北区市北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单》证实,万某、林某针对甲基苯丙胺的尿检结果为阳性。

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陈某、杨Y、张ZZ、孙某、吴W某因犯绑架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及有期徒刑四年,并均处以罚金,其中吴W某系从犯;夏某、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赵某指使多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情节较轻。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赵某曾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刑,现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赵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后实行数罪并罚。

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二万元,连同前判决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沪二中刑初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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