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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输钱抓走老千,索要巨额赎金构成绑架罪

陈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及窦某(已判刑)等人结伙至新桥镇新桥村庄浜一地下赌场处,以赌场骰子做假需要退赔、补偿为由,强行将被害人陈某挟持上己方车辆,并带至浦东新区某农宅,陈某电话联系并告知被告人叶某上述情况后,叶某亦至该处农宅与陈某、窦某等人会合。

后上述人员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陈某勒索财物,并要求其电话联系亲友筹集钱款。此后,陈某、窦某及被告人叶某、陈某又将陈某带至闵行区东鸥大酒店客房等处,继续向其及亲友勒索财物,并将陈某随身携带的11,000元和日币44万元(折合2,9000余元)劫取。

次日5时许,陈某亲友筹集6万元和日币33万元(折合2万余元)给被告人叶某及陈某、窦某等人,陈某得以释放。

被告人叶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10月23日,公安机关将劳教期满的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案发后,窦某已退出赃款28,5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陈某。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施某、吴W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同案犯窦某的供述,前科劣迹材料,案发经过等。

被告人叶某、陈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辩解,其没有至东鸥大酒店。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叶某到案后指出“兰兰”即为参与人员陈某,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叶某的供述,从而抓获被告人陈某,属有立功表现;本案中,被告人等人没有殴打被害人,且绑架被害人是基于被害人诈赌,其绑架犯罪应属情节较轻,建议对叶某在有期徒刑5年至10年间判处。

被告人陈某辩解,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也没有对被害人勒索钱款,对其指控犯绑架罪有异议。律师

其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因被害人有诈赌嫌疑而引起的非法拘禁行为,且被告人陈某只是帮助看押,故被告人陈某仅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无绑架的故意;被告人陈某在非法拘禁的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仅对罪名有异议,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叶某是否至东欧大酒店的问题:经查,同案犯窦某供称将被害人带到东欧大酒店系叶某的主意,且叶某在酒店客房内威胁被害人拿出钱款;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也指证将被害人转移至酒店也是被告人叶某的主意,且被告人叶某亦至酒店客房,故被告人叶某否认至东欧大酒店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某是否威胁被害人并索要钱款问题:同案犯窦某供述证实在浦东农宅及东欧大酒店客房内,被告人陈某使用言语威胁的方法向被害人索要钱款的事实,得到了被告人叶某供述的印证,故被告人陈某否认使用威胁的方法向被害人索要钱款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叶某、陈某与陈某、窦某等人以“骰子有问题”为由强行将被害人陈某先后带至浦东、闵行等地勒索钱款,并且由被告人叶某及窦某出面与被害人朋友陈某等人联系,接陈某前来交付赎金,并在被害人陈某随身携带的钱款及亲友筹集的钱款交付后才将被害人释放。

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具备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且本案勒索是巨额钱款,不属于情节较轻,故对被告人陈某的辩解和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所提属非法拘禁的意见以及被告人叶某的辩护人所提情节较轻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叶某、陈某与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条件。

被告人叶某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出示4组共40张男性照片中,辨认指出“兰兰”即为本案中的被告人陈某,被告人叶某上述行为也属于必须供述的范围,不符合立功的条件,但可对被告人叶某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故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叶某具有立功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叶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陈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松刑初字第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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