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扣押身份证持刀恐吓写借条犯非法拘禁罪

4日22时许,被告人张乙伙同程某等人为索要欠款,驾车至宝山区罗店镇罗溪路、市一路路口罗富大酒店楼下停车处,强行将被害人孙甲带上面包车,后采用言语威胁、暴力殴打、持刀恐吓等方式限制被害人孙甲人身自由索要债务,迫使其书写借条,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证。

后又将其带至闵行区浦江镇三鲁公路X号神州旅馆等地,在车内继续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直至次日l0时许被害人孙甲趁机逃离。

当日,被告人张乙、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乙、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孙乙、顾某、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及出具的工作情况,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乙、程某等人结伙,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并依法应从重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乙的辩护人以张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等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702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