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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舔女童导致充血犯猥亵儿童拒不认罪判两年半

被告人李L将被害人潘某等4名女童诱骗至浦东新区合庆镇暂住处,后将被害人潘某单独关在屋内,舔其外阴进行猥亵,致其外阴充血。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洁、张某梅、张某玉、潘某光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户籍资料、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L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应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L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建议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可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L辩称没有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李L系初犯、偶犯,因一时糊涂而犯罪;被告人李L仅实施一次猥亵行为,且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L从轻处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被害人潘某陈述她们四个小朋友一起玩时,一个男的(经照片辨认系被告人李L)给了她们几块钱将她们带到家中去玩。她们看完一集动画片要离开时,男子将她抓住,拉回屋锁上门,放上床脱掉她的裤子后,用舌头舔她的下面。她因害怕而哭,男的就放她走了。她出去后就对其他小朋友说了刚才发生的事。次日她妈妈问起,她就对父母说了,并带着爸爸找到了那个男的家里,抓住了那个男的。

证人张某洁、张某梅、张某玉的证言证实她们在玩时,一名男子给她们钱将她们带到自己家中。她们看了一集动画片后要走,男子将走在后面的潘某拉回房间锁上门。她们听到潘某的哭声。

过了一会儿,潘某被放出来。张某洁、张某玉还证实潘某出来后就告诉她们那个男的脱掉她裤子,舔她的下面(小便的地方)。证人张某洁、张某梅经过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李L就是那个男子。

证人潘某光陈述12月12日他女儿同学的妈妈告诉他们昨天下午他女儿被一男子骗到家里欺负了。经过询问,他女儿潘某陈述被一男子舔了下身,当时因害怕父母责骂而没有讲。潘某领他找到勤益村该男子的住处,并指认了该男子。

他报警后该男子还想跑,被他阻止,后被民警抓住了。验伤通知书证实经检验被害人潘某外阴充血。户籍资料证实潘某的出生日期。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李L被抓获到案的情况。被告人李L的相关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李L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依法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李L未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辩解,经查,被害人潘某对遭受被告人李L侵害的过程有详尽的陈述,且其受害后第一时间即将此事告诉了同伴,证人张某洁等人对此均予以了证实。验伤结论亦印证了被害人的相关陈述。而被告人李L的辩解与上述证据不符,不予采信。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L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浦刑初字第1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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