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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猥亵13岁女学生致处女膜破裂判三年

被告人金某,男,大学文化,系学校教师。因涉嫌猥亵儿童犯罪,将被害人庞某叫唤至某镇某学校办公室内,强行脱掉庞的短裤后,采用搂抱、亲吻、扣摸庞生殖器的手段,对庞实施猥亵。同年8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金某驾车将被害人庞某带至某省某市咖啡店包厢内,强行脱掉庞的短裤后,再次采用上述方法对庞实施猥亵。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QQ”聊天记录、案发经过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请求某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辩称其仅搂抱、亲吻被害人庞某,但未实施脱掉被害人的短裤、扣摸生殖器的行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构成猥亵儿童罪提出异议,认为某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金某有罪。

7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金某将被害人庞某(女,1998年9月生)叫唤至某镇某学校办公室内,强行脱掉庞的短裤后,采用搂抱、亲吻、扣摸庞生殖器的手段,对庞实施猥亵。同年8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金某驾车将被害人庞某带至某省某市某咖啡店某包厢内,强行脱掉庞的短裤后,再次采用上述方法对庞实施猥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害人庞某的陈述证实,6月底,其去学校看成绩,其老师被告人金某对其讲,7月2日、3日他值班,让其到他办公室去。7月3日13时许,其到被告人金某办公室,被告人金某一个人坐在沙发上,其就坐在椅子上与他聊天。过了一会儿,被告人金某突然面向其冲过来两只手抓住其椅子的靠背,用他身体压住其胸口,然后亲吻其脸,并说喜欢其。其想推开但推不动。律师

约五分钟后,被告人金某让其走,说再不走他控制不住自己了。然后放开其,其站起来想走,被告人金某又从后面抱住其,把其按倒在沙发上,用身体压住其,用手伸进其上衣摸其胸部,又将其裙子撩起,将其短裤脱到膝盖处,吻其生殖器,后又用手指伸进其阴道内。大约十几分钟后,被告人金某帮其穿好短裤,并说喜欢其,今天发生的事不要告诉别人,然后就让其走。

其回家后不敢和父母讲,在QQ上约同学冯某见面,其将被告人金某摸其的经过告诉冯某,冯某很气愤,但不知该怎么办。过了约二天,其约同学赵某到其家,其又将该事告诉了赵某,赵某也不知该怎么办。

同年8月2日9时许,被告人金某通过QQ联系其去某玩,并开车到其小区门口接其。后被告人金某开车直接到了某乍浦镇的某咖啡店,在某咖啡店的包厢,被告人金某又抱住其亲吻,并将其裙子撩起,将其短裤脱到膝盖处,吻其生殖器,后又用手指伸进其阴道内。14时许,被告人金某与其离开某咖啡店将其直接送回家。后其将该事发QQ告诉了同学冯某。

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7月3日20时许,同学庞某通过QQ约其出来,庞某对其讲今天她在被告人金某办公室用被告人金某电脑上QQ聊天时,被告人金某从背后抱住她,亲吻她,后又叫她走,但被告人金某又冲过来抱住她,把她衣服脱了,亲、摸她。同年8月的一天晚上,庞某叫其到她家,对其讲被告人金某带她到某玩,在一家餐厅的包厢里被告人金某脱了她的衣服抱在一起,后又用手指伸进她生殖器。

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7月4日8时许,同学庞某的妹妹来其家叫其到庞某家。同学庞某讲7月3日金老师叫庞某一个人到学校办公室,在办公室金老师抱住庞某,将庞某压在办公室沙发上,撩起她裙子,摸胸部、亲吻她、另用嘴亲吻她生殖器。

其某来想找金老师,但庞某讲不要。8月5日或6日下午,庞某来其家找其,后在附近马路上,庞某讲金老师带她到某玩,在一家咖啡馆的包厢里,金老师抱住她亲吻,还用手伸进她的生殖器。

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8月2日,其在某省某咖啡店上班。上午店里来了一个45岁左右戴眼镜的男子和10几岁的小女孩,11点后其进去送茶水,推开门看到他们一起坐在沙发上,男子手搭在女孩肩膀上。经辨认,45岁左右戴眼镜的男子即为某案被告人金某,10几岁的小女孩即被害人庞某。

证人吴W的证言证实,其系某学校书记,被告人金某系学校老师。8月8日上午,六(一)班班主任电话告诉其庞某家长来电话反映被告人金某与庞某可能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称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律师

当晚其与学校校长到学生庞某家了解情况,庞某母亲反映7月3日及8月2日,被告人金某对庞某做了不该做的事,但具体情况未明确告诉。8月9日上午,其找被告人金某了解情况,被告人金某称对庞某仅搂搂抱抱。

公安机关制作的录音光盘证实,8月9日,被害人庞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要求被害人庞某母亲与被告人金某通话,在电话通话中,被害人庞某母亲问被告人金某你搞我女儿身体怎么办?被告人金某边哭边回答我会赔偿的。

“QQ”聊天记录证实,7月24日至8月6日,被告人金某和被害人庞某的网上聊天情况。医院检验情况记录证实,8月9日,经医院检验被害人庞某的处女膜破裂。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某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金某到案的情况。

某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无视国家法制,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金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庞某的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害人庞某的陈述予以证实,且有证人冯某、赵某等人的证言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等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某院对被告人金某的辩解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

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金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奉刑初字第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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