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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女翻译酒醉送至宾馆进行猥亵判拘役五个月

4月21日晚,被告人叶某、杨某乘单位临时外聘翻译人员被害人辛某醉酒之际,将辛某带至浦东新区浦建路1121号锦江之星宾馆667房间内,对辛某采用摸弄胸部、下身等手段实施猥亵。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辛某的陈述、证人邵伟波、马志信、钱宇的证言、验伤通知书、照片、监控录像、相关手机的短信内容、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叶某、杨某乘被害人醉酒不知反抗之际,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叶某、杨某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叶某、杨某的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但杨某的辩护人要求对杨某适用缓刑的意见,因杨某未有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杨某的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杨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浦刑初字第1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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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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