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抓摸女性并自行脱衣犯强制猥亵妇女罪

被告人朱某于5月22日晚,在凉城路585弄×号围墙边,见被害人沈某独自行走,即用左手掐住沈的脖颈并用右手抓摸沈的胸部,后因沈呼救而逃跑。

被告人朱某于5月26日晚,尾随被害人王某至凉城四村某号3楼,用右手捂住王的嘴巴并将王按倒在地,以语言威胁王不要叫喊,后被告人朱某抓摸王的乳房并显露生殖器,因王呼救,被告人朱某逃跑。

被告人朱某于6月9日晚,尾随被害人李某至凉城路589弄某号3楼,用左手捂住李的嘴巴并用右手抓摸李的胸部,后因李呼救而逃跑。

6月17日,被告人朱某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第2节事实。

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王某、李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记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朱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告人朱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妇女的人格和名誉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虹刑初字第742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