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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光情人衣裤派视频进行挟制,犯侮辱妇女罪

13时许,被告人刘某为使侯某继续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在浦东大道某酒店内采用强行扒光侯某衣裤、拍摄裸体视频的方法强制侮辱侯某。6月5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侯某谅解了被告人刘某;另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用摄像机一部。

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侯某的陈述笔录及谅解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相关视频录像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查询系统详细信息,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笔录等。律师

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行为,不宜免予刑事处罚,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为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用摄像机一部予以没收。(2013)浦刑初字第2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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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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