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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KTV厕所看见女顾客有醉态,乘机猥亵判一年

被害人王甲与许某、胡某等多人于8月24日凌晨1时许,在淮海中路X号唛歌KTV包房内喝酒、唱歌。当日2时40分许,被害人王甲酒后进入包房的卫生间如厕。

后被告人许某亦入厕方便,其见王甲呈酒醉态,遂起淫念,趁王甲酒后无力,采用强行抚摸、亲吻王甲身体等方式,在厕所内对其进行性侵猥亵。随后被告人胡某亦进入卫生间,与许某一起强行抚摸及亲吻被害人,并无视被害人的呼救、抵抗,用生殖器蹭擦王甲的外阴部等强行猥亵。

后厕所门外的多名同伴听到王甲呼救声后破门而入。许某、胡某随即整理衣物逃离包房,后两人在唛歌KTV楼道内被接警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胡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因系共同犯罪,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被告人许某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在有期徒刑1年3个月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胡某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律师

有被害人王甲的陈述;证人徐甲、王乙、朱某、徐乙、顾某、张甲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照片、工作记录;淮海中路X号唛歌KTV提供的666号包房门口处监控录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被告人许某、胡某的供述、户籍资料及许某的前科材料等。

被告人许某、胡某及两名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提出许某认罪态度较好、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许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提出胡某有如实供述情节,且系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亦请求法庭对胡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胡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两名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胡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黄浦刑初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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