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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宾馆中强奸酒醉女性,拒不供认判四年半

3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G与被害人颜某等人,酒后至新郁路268号格林豪泰酒店休息。期间郑G趁颜某(女,1997年X月X日生)酒醉无力反抗之机,强行将颜带至该宾馆8637号房间内,并对颜实施强奸。

4月11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新郁支路伊诺咖啡店抓获被告人郑G,其到案后拒不供认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颜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叶甲、叶乙、李某、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工作情况说明及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嘉定中心医院就诊记录,格林豪泰酒店视频监控录像,郑G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郑G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庭审中,被告人郑G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有异议,辩称其没有采用暴力,颜某是自愿与其发生关系的,其给了颜钱。此事是颜某等人设的圈套,并向其敲诈钱财。后在证据面前表示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G犯强奸罪持有异议,认为被害人以发生性关系为饵,敲诈郑G钱款,本案事实不清,证据存疑,希望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叶甲的证言,证实3月30日晚11点半,其和堂弟、堂弟媳(张某)、小颜(被害人)、小颜的朋友、叶乙、郑G等在淮海路一酒吧喝酒。31日凌晨3点多,其和叶乙、郑G、小颜、小颜的朋友一起坐出租车到了嘉定区新郁路上的格林豪泰酒店,开了8637和8617两个房间,其之前开过8620房间。其问叶乙小颜去向,他说在8637房间。过了一会儿,郑G开门后,其看到小颜坐在靠门的床上,牛仔裤和内裤都脱到了膝盖上。小颜在哭,还在骂“王八蛋”。其就打电话给张某,叫张来处理此事。律师

证人叶乙的证言,证实郑G是其客户,3月30日晚,郑G带其到一个酒吧玩,还有叶甲、叶丙夫妻、两个不认识的女孩。酒喝到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叶丙夫妻离开时其不知,其和郑G、叶甲、两个女孩坐一辆出租车到了格林豪泰酒店,其迷迷糊糊拿着房卡找到房间就斜靠在一张床上。

后来郑G和一个女孩子到其房间,郑让其到另外一个房间去睡,其就离开了。不知过了多久,叶甲叫其下楼,说什么强奸的事情。当日早上郑G打其电话,说当天凌晨强奸小姑娘的事情,对方提出要报案,因为双方都认识,郑G不想让他老婆知道,就约了双方晚上到华江支路上的一家咖啡馆谈此事情,郑G叫其一起去看看能不能私了。

当天晚上,郑G和他的一个朋友先到那里,对方是叶丙、叶丙的老婆、还有那个小姑娘,后来大概谈了3小时左右,那个小姑娘提出要50万元,郑G说最多赔给她5万元,因为悬殊太大,双方不欢而散了。到了4月11日那天,郑G又打电话给其,说双方约到伊诺咖啡馆谈,结果警察来了。

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格林豪泰酒店负责人,3月31日凌晨5点左右,服务员对其说店里出了点事情,说酒店住的一个男子强奸了一个女子。当时有个女子说她妹妹在我们酒店被人强奸了,房间的床单上有精液,让其保管好,交给民警。

证人徐某的证言,4月2日凌晨,有一位警官带着一名女子来嘉定中心医院做妇科检查,经询问,该女子自称颜某,被人强奸。

被告人郑G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郑G的供述,被害人颜某的陈述及对郑G的指认,证人叶甲、叶乙等人的证言,格林豪泰酒店视频监控录像及相关检验报告等,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郑G利用颜某酒醉无力反抗之机,强行对颜某实施奸淫。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郑G能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G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嘉刑初字第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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