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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下药发生性关系,男子能否诉强奸

尹先生是一家公司的销售员,他到这家公司工作才两个多月时间,由于对产品不够熟悉,对客户也没有很好的区分。眼看着这个月的指标没法完成了,他只能垂头丧气来到一家大客户的单位,希望对方的采购主管能给自己一些机会。

对方公司的采购主管是一名中年女性,离异,单身居住,听了尹先生的诉求后,则告诉他,晚上到她家中来询问。后来尹先生如约而至,女主管对产品的性能都没有兴趣了解,对年轻、相貌英俊的尹先生倒是非常感兴趣。尹先生喝了一些对方提供的饮料后,觉得浑身难受,后来就糊里糊涂和对方发生了关系。

事发后,对方公司确实采购了尹先生的产品,尹先生完成了当月的销售指标,但是他的心里却非常不高兴,之后,他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去别的地方就业。但在尹先生的心里却十分难受,想追究对方公司采购主管的刑事责任,终于于他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

在生活当中,不管一个人如何小心谨慎地行事,有时也会遭遇到不幸,一旦这种不幸的事情发生时,对我们最有力的保护就是法律了。当然在上海,治安还是很不错的。就算是晚上一人单独出行,一般也不会发生什么事。而在上海强奸犯罪发生的并不是很多,往往是存在恋爱关系的人因感情不和,称对方是强奸。在沈洁律师从业的多年律师生涯中,从未办理过强奸罪的案件。律师

但是在各种新闻中,强奸可能距离我们的生活比较近。一般来说,强奸都是指男性强行和女性发生关系,如果女子胁迫男子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关于“强奸罪”的法律定义一般是这样的: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强奸罪。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犯强奸罪有刑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说,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强奸罪”主要的受害群体是女性,除此以外,妇女协助他人实施强奸犯罪的,也构成强奸罪。从强奸罪的定义来看,受害人只能是女性,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客体必须是女性。在共同犯罪场合,妇女完全可能成立强奸罪,既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相比较而言,“强奸”男性的非常少见。

那么男子被女子性侵构成强奸罪吗?女性被强奸案件不时见诸报端,但相较于女性被强奸案件,男性被强奸则非常罕见。按沈律师的观点妇女强迫男性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如果对男性造成了物理伤害,构成轻伤或重伤的,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男性为儿童,有可能构成猥亵罪。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妇女虽然不能单独成为针对男性的强奸罪,但在共同犯罪场合,不排除妇女可以成立强奸罪,既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实施犯。在共同犯罪场合,不排除妇女可以成立强奸罪,既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但被强奸的对象必须是女性,妇女不能成为针对男性的强奸罪,如果对男性实施“强奸”的,只能以故意伤害罪、猥亵罪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尹先生所陈述的本起案件中,他是喝了某种具有迷幻性的饮料,才导致事情的发生,其本身并没有受伤或者留下任何不良影响,而且他作为一个成年人,本身又是男性,故而无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发生这样的事情,沈律师对尹先生也表示同情,希望他以后能够洁身自好,不要为了一点销售指标迷失自己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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