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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女网友见面吃饭,在车内强奸判四年

被告人赵某以交友为名与被害人张某在叶榭镇见面。当日19时许,赵某驾驶越野车将张某带至叶榭镇大叶公路、东勤公路东北侧小树林内,采用暴力手段在越野车上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手机QQ信息截图,现场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明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与被告人赵某是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但从未见过面,赵某打其电话,约好晚上过来看其并一起吃饭,赵某驾驶1辆越野车至叶榭与其见面,见面后一起到“吃客传说”吃饭,饭后赵某提出唱歌,其没有同意。

后赵某开车在叶榭转并沿着大叶公路开至一片树林边上,赵某抱住其并亲吻,其当时反抗并呼叫,但周围并没有行人,赵某把车门全部锁住,其想打电话,赵把其手机和拎包扔在旁边座位上,赵某将其从副驾驶座上抱到车后座上,强行扒光其衣服并发生了性关系,在反抗的过程中,其连衣裙背后的带子、右侧拉链底部被扯坏。律师

完事后赵某开车送其回去,其乘赵某不注意,拿回手机,偷偷给李某发短信“我遇到事了,帮我报警”,后又乘赵某打电话时,其又打电话给李某让李某帮其报警,李某让其自己报警,赵某将其送到李某的住处,其下车后马上打电话报警的事实。

证人李某的证言及手机QQ短信截图证实接到张某的短消息,称她被人玷污了,让其帮忙报警,其以为开玩笑,后又接到张某电话让其报警,其发短信问张某具体位置,但张某讲不清楚,过后不多久,张某过来了,称自己已经在楼下报警的事实。

被告人赵某提出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辩解。

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赵某不构成强奸罪。且辩护人提供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短信记录、企业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资产丰厚,事后家属找被害人商谈解决此事,双方商议以40万元解决此事,付定金1万元给被害人等事实。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张某在“世纪佳缘”网站上结识后,相约在叶榭镇见面并一起吃饭。当日19时许,赵某驾驶越野车将张某带至叶榭镇大叶公路、东勤公路东北侧小树林附近,在越野车上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

关于被告人赵某提出被害人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赵某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被害人被强奸后,在车上即通过发短信的方式将被玷污的事件告诉朋友并让朋友报案,在朋友表示不相信后,偷偷打电话再次让朋友帮忙报案,在朋友因具体位置不清无法报警的情况下,被害人在离开被告人控制后第一时间内即亲自打电话报警,可见被害人报案态度的坚决以及本案案发的及时、正常。

且被害人到案对整个事情经过的描述详细、稳定,某些细节部分亦得到了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的印证,足以认定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系不自愿。被告人表示被害人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得知其有女朋友后翻脸报复,但又称被害人之前就知道他有女朋友,故设圈套陷害其,前后供述明显矛盾且不合常理,不予采信。

辩护人提供证据称被害人事后向家属敲诈勒索索要40万元并已拿到1万元,公安机关也向被害人予以询问,被害人对拿到1万元予以认可,但系被告人家属硬塞给她的,况且被告人资产丰厚,其家属事后是否与被害人协商均不影响此前被告人行为的定性,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的事实、定性并无关联。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家属在事发后补偿了被害人一万元,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松刑初字第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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