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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驾照撞他人致胸腔变形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被告人蒋某无证驾驶中型普通货车至杨浦区延吉东路X号弄口处欲倒车进入工地,未确认安全移动车辆,将从车右侧经过的强甲挤压致伤。经新华医院验伤,强甲车祸外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外伤性胸腔积液。

经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强甲因胸部严重损伤遗留左侧胸廓畸形,胸廓顺应性差,呼吸运动较正常变浅,限制性呼吸障碍,胸闷气急等,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九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重伤。

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先行支付了强甲部分医药费30,000元,后去向不明。被告人蒋某被警方抓获,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蒋某与被害人强甲达成调解协议,除已支付的30,000元,再行赔偿了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蒋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吴琪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强甲的陈述,证人强乙、韩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书》,《验伤通知书》及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被告人蒋某使用的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信息查询表及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二份及被告人蒋某的供述等。

被告人蒋某在道路以外未按规定察明情况确认安全,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被告人蒋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在审理期间赔偿了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可以对被告人蒋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1)杨刑初字第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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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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