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为亲友讨要工资不成,美术刀滑伤他人

故意伤害罪,22时许,被告人J与R、M、D(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至闵行区水闸南路展览展示服装公司车间内,帮其姐夫E向公司老板讨要工资。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J一方与该公司管理员周某等人产生争吵,后发生冲突。

期间,被告人J突然从现场拾起一把美工刀片将被害人周某背部划伤,致周右胸背部两处皮肤裂创,分别长约20厘米、5厘米,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当日,被告人J被接报到场的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在亲属协助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告人J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余某、王某、胡某甲、刘某、E、D、姜某甲、马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现场勘查笔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

被告人J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J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有赔偿并获得谅解等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J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沪0112刑初253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