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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无罪辩护的辩护词

作者:於飞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院的指定,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定以后,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现在,本辩护人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敬请法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犯故意伤害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马培武的犯罪事实证据并不充分。理由是:公诉机关举证×××犯罪的直接证据均为言词证据,分为三类:被害人的陈述;×××的有罪供述;姓倪的证人的证言。

关于被害人陈述这份证据,由于被害人和×××发生过激烈的争执,彼此间矛盾十分尖锐。如果×××真的是被冤枉的,则最有可能陷害他的人就是被害人。古被害人的陈述本身证明力很弱。律师

关于马培武的有罪供述,刚才×××也在法庭上当庭表态是被公安机关诱供产生的,今天庭审上的供述与当时的完全不一致。在马培武被羁押后,也不断向有关方面在申诉控告此事,故不能简单地把马培武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而是把认罪和不认罪的证据作相互的抵消。

关于姓倪的证人的证言,疑点非常大。他说,在马路上看到被害人在前面跑,后面跟着一个“光头”男子。从笔录上来看,这句话是证人在描述×××的外貌。大家在庭审中看到了,马培武根本不是光头,而是秃顶。他所存留的头发是明显的,绝不可能被别人误认为光头。公诉人刚才解释说其实证人说的光头是指×××的外号,辩护人认为不可能。首先,从证人的语句来看,只要学过语文的人都不难看出这是在形容外貌而不是说出外号,否则就应当说成“后面跟着那个光头”,其次,姓倪的证人根本和马培武不认识,怎么能知道他有个外号叫做光头呢?因此,这个证人的证言疑点很大,编造痕迹明显。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有力证据。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的证据不够充分,应当宣告无罪。

此致

黄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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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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