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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斗殴构成故意伤害,处缓刑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7日,被告人姜某受人纠集,伙同多人至浦东新区金桥路新宅某号,持木棍殴打被害人王某致轻伤,并将旁人沈某打致轻微伤。被告人姜某后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姜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某系自首,并在其同案犯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时支付了4万元赔偿款。建议对被告人姜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律师

2013年3月7日19时许,严甲、严乙(均已判刑)在浦东新区金桥路新宅某号大院内,因琐事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后严甲通过季某(已判刑)纠集被告人姜某等多人,由严乙指引,至附近棋牌室持木棍殴打被害人王某,并打伤旁人沈某。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势构成轻伤,被害人沈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姜某与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结合其悔罪态度,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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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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