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殴打他人至膈肌破裂构成重伤,赔偿损失判缓刑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蓝甲、蓝乙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蓝甲因超市周年庆放鞭炮与舒甲发生争执,后舒甲与家人杨乙、杨甲、舒乙至宝山区宝安公路XXX号蓝甲经营的“联合一百购物中心”与蓝甲发生冲突,蓝甲遂伙同蓝乙等人一起殴打舒甲、舒乙、杨甲、杨乙。

致使舒甲左侧膈肌破裂,行手术治疗,构成重伤;面部软组织裂创,左侧上颌窦前外侧壁骨折、左侧颧骨弓骨折,分别构成轻伤;顶部头皮裂创属轻微伤。致使被害人杨乙左侧第6前肋、第9后肋骨折,构成轻伤;头皮裂创属轻微伤。致使杨甲L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伴移位,分别构成轻伤;左侧第6前肋线性骨折属轻微伤。致使被害人舒乙左侧肱骨下端骨折,构成轻伤;左额部发际内、左额部发际、右膝前软组织裂创属轻微伤。律师

另查明,案发当日,被告人蓝乙被当场抓获归案。被告人蓝甲于2013年6月28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蓝甲、蓝乙已赔偿四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十五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蓝甲、蓝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舒甲、舒乙、杨甲、杨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叶某、兰甲、兰乙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

被告人蓝甲、蓝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蓝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赔偿四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蓝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宝刑初字第1799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