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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纠纷打心脏病人一拳,致死属过失犯罪

被告人陈某在车墩镇车香路最东面的房间内,因房屋装修质量问题与装修工人徐Q、徐某(系未成年人)父子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扭打。被告人何某见状后上前击打被害人徐Q头部一拳,致使徐Q当场倒地,被告人陈某见状后用脚踩踢被害人徐Q,后被害人徐Q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徐Q系生前因冠状动脉左前降支心肌桥、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外伤等可以是诱发因素。被告人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4月22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确认公诉人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证人徐某、林某、沈甲、沈乙、刘某、郑某、王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电话受理登记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及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何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律师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同时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如在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的情况下,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认为其只是在躲闪被害人的批刀时用手推挡一下。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的犯罪证据不足。

本案被害人徐Q家属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何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徐Q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陈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徐Q家属250,000元,被告人何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徐Q家属6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陈某、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林某、沈甲、沈乙、刘某、郑某、王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电话受理登记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及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收条等。

被告人陈某、何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被告人陈某虽系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后的首次供述中并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其在之后的供述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坦白,故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陈某能坦白罪行,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得到了对方的谅解,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某辩解其只是在躲闪被害人的批刀时用手推挡一下及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罪证据不足的意见,证实被告人何某击打被害人徐Q一拳的事实,不仅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林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且与被告人何某供述的在躲闪被害人徐Q挥舞的批刀时,用手推开被害人,因被害人脚下有沙堆而被绊倒的事实相印证,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何某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但鉴于被告人何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考虑被告人何某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故对被告人何某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何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松刑初字第1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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