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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避追打跳公路桥溺亡,追打方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陈L,安徽省淮南市,被告人高S,河南省卢氏县,被告人陈S,安徽省寿县,被告人刘S,安徽省寿县,系来沪务工人员,被告人陈L、高S、陈S、刘S等人在奉贤区奉城镇城大路CC酒吧娱乐,其间,被告人陈L衣服被高某不小心用烟头烫坏而引发争执,因索要赔偿未果,陈L等人对高某心生忌恨。

高某和其表弟代Y在CC酒吧娱乐时,恰好遇见被告人陈L等人。被告人陈L、高S、刘S遂采用拳打脚踢、打耳光等方式对高某进行殴打,后高某趁陈L等人不注意而逃脱。被告人陈L当即驾车追赶,被告人高S、陈S、刘S紧随其后徒步追赶。

此刻,代Y看到高某被人殴打、追赶,遂拦下一辆黑车载上高某朝奉城镇城大路原A30跨线桥方向逃跑,在跨线桥上被陈L开车逼停,高某、代Y下车后欲继续逃跑,遭陈L一方前后夹击,代Y为逃避追打而当场跳下跨线桥,高某被抓住并殴打。

被告人陈L、高S、陈S、刘S在代Y跳下跨线桥后至桥下进行查看,未能寻得被害人代Y,随后离开现场。公安机关在A30跨线桥下发现代Y已经溺死。

被告人高S至奉贤区奉城镇南街240弄X号X室被害人江某暂住处,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江某价值1112元的eMOTO直板手机1部。被告人高S到案以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陈S、刘S。律师

被告人陈L、高S、陈S、刘S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江某的陈述,证人代某、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协议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

被告人陈L、高S、陈S、刘S因过失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高S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其中,被告人高S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盗窃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庭审中,报告人陈L、高S的辩护人均辩称本案属意外事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经查,被告人陈L、高S、陈S、刘S为逞强好胜,追逐、拦截、殴打高某等人,采用前后夹击的方式将高某、代Y逼停在A30跨线桥上,被害人代Y为躲避追打而跳下跨线桥并被溺死。

被告人陈L、高S、陈S、刘S应当预见到其追打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伤害,且被害人从数米高的桥上跳下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被告人陈L、高S、陈S、刘S仅至桥下查看,在未能寻得被害人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地避免被害人溺死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

被告人陈L、高S、陈S、刘S的追逐、拦截、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高S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L、高S、陈S、刘S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至被告人陈L、高S、陈S、刘S已经赔偿了被害方的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L、陈S、刘S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高S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奉刑初字第1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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