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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内车速过快撞死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李某驾驶未经年检检验、牌号为沪CEX的蓝色二轮摩托车,在浦东新区上海中医药大学内的女贞路上超速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疏忽大意未观察行人,将骑自行车的陈D撞倒,致使其头、胸部损伤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洪某、邹某、王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摩托车登记信息、调解记录和付款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李某的护照复印件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系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也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所在学校也愿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庭审中,辩护人提供了赔偿款支付凭证、谈话笔录、上海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律师

被告人李某驾驶未经年检检验、牌号为沪CEX的蓝色二轮摩托车,在浦东新区上海中医药大学内的女贞路上超速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疏忽大意未观察行人,将骑自行车的陈D撞倒,致使其头、胸部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陈D家属经济损失130,000元。被告人李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又分两次向被害人陈D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人洪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和朋友共骑一辆电动自行车从上海中医药大学华佗路的门口往学校11号楼行驶的路上,当车行至6号楼附近,有名男子骑着二轮摩托车超过其在前面直行,当该摩托车快过路口的时候,突然从路口右侧窜出一骑自行车的男子,两名男子均来不及躲闪,相撞在一起,摩托车驾驶员一下子撞飞了,但受伤不重,骑自行车的人当场倒地,头旁边很多血,是从嘴巴和鼻子里流出来的,围观的人就把两人都送到了医院。

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上海中医药大学一韩国籍留学生骑着摩托车在校园内与骑自行车的绿化养护工人相撞。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证实陈D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部损伤死亡。本田牌两轮普通摩托车事故前(通过监控视频范围)的速度约为56公里/小时。二轮摩托车与被害人所骑自行车的安全装置均未见异常。

被告人李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李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数额等情况,对其不宜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驱逐出境。(2013)浦刑初字第3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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