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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生被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死刑

上海律师认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在某些行为上,手段上非常接近,最主要的区别是故意杀人是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故意伤害罪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侥幸幸免于难,故意伤害罪中也有可能因伤势较重,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不一定是“杀人偿命”,量刑较轻的有出于激愤或义愤杀人的,防卫过当杀人的,因不堪被害人长期迫害或虐待而杀死被害人的。不过故意杀人罪毕竟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如果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下面的新闻案件中,天津医生被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至于如果被告人犯罪时刑事行为能力有影响的,比如未成人杀人,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的,不应当判处死刑。

2013年2月2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天津中医一附院医生康红千被害案”近日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英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王英生表示不服,认为自己案发时患有精神疾病,已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律师

经王英生因身体不适曾到多家医院治疗。2012年10月14日王英生到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针灸科找康红千医生为其针灸治疗。在接受治疗后,王英生认为康红千对其治疗不当,后王英生又至其他医院及诊所治疗,仍感到身体不适,即认为自身病情加重系康红千针灸治疗所致,遂产生杀害康红千进行报复之念。2012年11月29日13时许,王英生趁康红千不备,双手持斧朝康红千头部猛砍,致康红千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王英生从该房间窗户跳下受伤,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明,2012年11月29日王英生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完全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王英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予以惩处。由于王英生的犯罪,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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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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