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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精神病人杀人、伤害他人的

【案情】老陈在四月份因口角被邻居Z砍伤,用去医药费一千多元,Z的父母对老陈进行了赔偿,公安机关之所以没有追究Z的刑事责任,是因为Z曾经患有精神分裂症,且老陈的伤势较轻。老陈认为自己和这个神经病没有过节,是和Z的父母因琐事结怨,Z砍伤自己是他的父母唆使的,如果不是自己逃的快,肯定被砍死了。

沈洁律师认为如果是精神病人即使他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样的伤害他人的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其他过失罪名。不过沈律师提醒这里的精神病是指正在发病期间的精神病,而不是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正常期。

正在发病期的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作为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必须是精神状态正常的人,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故意杀人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虽然年满14周岁但精神不正常的人,因为他的意思不受自己控制,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构成犯罪。不过精神病人伤害、杀害他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他的法定监护人,比如父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公安机关调解让Z的父母赔偿老陈医药费。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将其送医或者严加看管,否则 将承担监护不力的赔偿责任。律师

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杀人行为的,应根据杀人时的精神状态如何,确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发病期间的,参照上文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清醒期间的,根据《刑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过要确认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实施杀人等恶性行为时是否出于发病期,有一定的难度,一般是立即做精神方面的司法鉴定。所以老陈如果认为Z是清醒时候故意伤害自己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建议对其做司法鉴定,如果公安机关不受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届时将由被告方举证伤人当时处于精神不正常期。

我们也曾经代理当事人办理过几个刑事自诉案件,沈律师觉得法院对于刑事案件造成的伤害,要求民事赔偿是可以的,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不予认同,另外单纯的起诉民事侵权赔偿比较容易,起诉刑事自诉是件很困难的事情,多数的法院立案庭听到案由是“刑事自诉”的,便如临大敌,坚决拒绝立案,在某种层面上剥夺了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从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沈律师建议当事人考虑侵权赔偿,而不是去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如果Z的确处于发病期间,Z的父母利用他伤害老陈的,Z不承担刑事责任,父母将成为间接正犯。所谓间接正犯就是行为人利用他人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是故意杀人的,按故意杀人罪处罚,故意伤害的,按伤害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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